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: 首页 > 要闻 > 通知公告
医保凭证不外借 维护医保基金安全
2022-05-01 16:17           来源: 汕尾市妇幼保健院          发布机构:汕尾市妇幼保健院 【字体:   打印

    医保凭证具有身份凭证、信息记录、自助查询、医疗保障结算、缴费及待遇领取、办理医疗保障业务等功能,参保人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医保凭证,不出租、不出借,自觉抵制冒名就医、使用虚假票据报销、超量开药并转卖药品、重复享受医保待遇、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医保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。一经发现,将严查严惩。


提示:1.按照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》有关规定,医疗保障凭证只限本人就医、购药使用,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、购药的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行为的属于骗保行为。如明知他人冒用自己医保卡,仍出租、出借,数额较大的,则涉嫌构成共同犯罪。

 2.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,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,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、必要的医药服务,不得诱导、协助他人冒名或虚假就医、购药,提供虚假证明材料,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,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,确保医保基金安全。


 3.守护医保基金安全,人人有责,打击欺诈骗保,你我共同努力。若您发现身边有欺诈骗保行为,请及时向当地医保部门进行投诉举报,医保部门查实后将按规定予以奖励,合力守护人民群众的“救命钱”。


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

版权所有:汕尾市妇幼保健院 技术支持:开普云 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转载或建立镜像 粤ICP备17157926号   粤公网安备 44150202000096号
联系电话:0660-3372273 E-mail: swswj@163.com      网站地图  

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“汕尾市妇幼保健院”门户网站,是否继续?